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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发布时间:2012-02-15 20:00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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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项目设定依据:《职业教育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收费依据:不收费。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经主管部门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查验。
3.教学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平面图。
4.教学设备清单。
5.教学和财务人员名册及任职资格证件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查验。
6.组织管理制度。
7.开设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8.资产来源证明。
(二)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的责任人:职业培训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9. 按照受理申请条件审查申办资料,符合受理工作标准的予以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时移交申办材料至审核责任人。
10.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1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标准:
1.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一般不少于500人。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3.有与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相匹配,并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文化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人数比值一般为1:15~1:20,其中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0%以上。
4.有与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与设备、图书资料、活动场地和相应配套的生活设施。
5.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500平方米(约2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理论教室及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校内实习、试验场地及其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寄宿生的学校生均住宿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6.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7.内设管理机构满足管理需要。
8.管理制度不违反国家法规。
(二)、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书面审核和组织现场考察。
(三)、本岗位的责任人:职业培训处分管处长。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安排工作人员审查申办材料,指派工作人员及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办学条件,核对有关申办材料,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移交审批责任人。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批
(一)、 工作标准:按审核标准审查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
(二)、本岗位的责任人:职业培训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移交申办材料至制证责任人;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移交申办材料至受理责任人。
(四)、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四、制证
1.工作标准:按照决定制作批准文件和许可证。
2.本岗位责任人:职业培训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许可决定核发许可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证书予以登记销毁。
4.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五、送达、归档
1. 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和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归档有关材料。
2. 本岗位责任人:职业培训处受理责任人。
3.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归档申办材料、考察材料和许可决定等,必须按照许可决定核发许可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证书予以登记销毁。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