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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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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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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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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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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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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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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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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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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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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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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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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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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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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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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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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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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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2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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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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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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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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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2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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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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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井滩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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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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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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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受理条件
(一)直接在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二)符合水资源规划和供需平衡。
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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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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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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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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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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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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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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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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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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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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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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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通过的有资质单位编写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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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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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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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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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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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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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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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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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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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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