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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发布时间:2017-10-08 11:31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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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4

实施机关

绥德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咨询电话

0912-5798110

责任科室

消防大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5622196

办事对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消防大队,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一)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范围:除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如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但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二)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6、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7、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场所是否为公众聚集场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事项编码

61082600009XK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