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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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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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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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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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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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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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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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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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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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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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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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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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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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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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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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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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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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35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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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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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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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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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35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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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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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学子大道南段政务服务中心68、69、6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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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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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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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不动产权利人
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受理条件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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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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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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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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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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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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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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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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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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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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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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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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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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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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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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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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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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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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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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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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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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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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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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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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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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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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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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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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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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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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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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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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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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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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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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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样本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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