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绥德县自来水公司
|
咨询电话
|
0912-5615704
|
联办机构
|
无
|
监督电话
|
0912-5622155
|
办理地点
|
绥德县学子大道永乐路74号自来水公司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
份数
|
材料形式
|
1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
申请人
|
1
|
原件
|
2
|
绥德县规划红线图及批文
|
申请人
|
1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申请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报告
|
申请人
|
1
|
原件
|
4
|
单位用地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地形图、道路横断面和纵断面图
|
申请人
|
1
|
图纸
|
5
|
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
申请人及单位
|
1
|
复印件
|
结果名称
审批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