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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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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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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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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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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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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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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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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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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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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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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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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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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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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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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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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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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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2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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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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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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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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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2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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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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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名州镇井滩8号警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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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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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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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项目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2005年第86号)第四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
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五条 第一款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第三款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受理条件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进行新建、改建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进行新建、改建的。
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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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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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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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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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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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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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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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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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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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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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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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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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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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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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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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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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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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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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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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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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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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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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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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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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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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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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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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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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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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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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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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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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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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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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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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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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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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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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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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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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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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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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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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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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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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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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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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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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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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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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无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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