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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发布时间:2017-10-09 10:59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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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县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咨询电话

0912-5628053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96

办理地点

绥德县名州镇井滩8号警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项目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2005年第86号)第四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 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五条 第一款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第三款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受理条件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进行新建、改建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进行新建、改建的。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申请表

申请单位

1

原件

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1

复印件

3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4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5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6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7

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8

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9

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结果名称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