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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工业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3 17:11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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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县工业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榆林市2015年工业稳增长10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支持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集中入驻物流园区、农业创新园区等园区,中省市技改资金、振南资金、企业贷款扶持资金优先向入园企业倾斜,具体支持办法根据企业购置土地数量和基建投资额度由政府研究决定。

二、支持石雕企业进行集团化、规模化整合。每整合成功(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一户,一次性奖励30 万元。整合当年工业总产值达5000万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超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 60万元。另外优先享受中、省、市技改资金支持政策。

三、新增规上企业奖励:对在2015年新增的规上企业(不含2014年年报进入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工业企业产品促销奖励:对规上企业在2015年销售收入和实现税金同比增长3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奖励2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五、新增限上企业奖励:

(一)对在2015年新增的限上企业(不含2014年年报进入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大个体转企

1.对在县境内注册的“大个体”户,2015年变更注册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的,且销售产值1000万(含1000万)以上,营业面积200平米、雇用员工30人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在县境内注册的“大个体”户,2015年变更注册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的,销售产值600万(含600万)以上,营业面积200平米、雇用员工20人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2015年度销售奖励办法:

(一)批发企业:销售业绩达5000万以上(含5000万),当月和累计增速均达8%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6万元。

(二)零售企业:销售业绩达3000万以上(含3000万),当月和累计增速均达8%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三)住餐企业:销售业绩达600万以上(含600万),当月和累计增速均达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七、对在2015年以我县指标实现出口的企业,奖励1万元;业绩每增加10万美元,奖励2万元,累计完成50万元美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另享所有能实现的中、省、市外贸补贴政策。

八、鼓励工业商贸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参照《榆林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执行。

九、凡未经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经营服务性从低收取。同时,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奖励资金包含中、省、市奖励部分。

十一、中、省、市另有新出台奖励扶持政策的,以执行中、省、市新的奖励扶持政策为准。

十二、申报、考核与兑现:

(一)新增规上和限上企业最终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

(二)促销奖励年终由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财务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材料。

(三)20162月,由工业商贸局牵头,统计、税务、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通过对企业提供资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最终予以确认,并给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