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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景苑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售公告
发布时间:2015-09-01 01:06 来源:绥德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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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景苑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售

 

   

    经县政府同意,对景苑小区3号、5号楼保障房,现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配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售的房源位于绥德县张家砭乡原卫校校区,具体房源情况如下:

13号楼,18层,一梯四户,三个单元216套,共有AB两种户型,各108套,其中A户型建筑面积约53平方米,B户型建筑面积约54平方米。

25号楼,25层,一梯四户,七个单元672套,共有AB两种户型,各336套,其中A户型建筑面积约59平方米,B户型建筑面积约67平方米。

3、以上房源面积为套型净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未计入,最终的户型建筑总面积以测绘中介机构认定的为准。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现定2015824日—2015924日进行申报,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惠民小区第三批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不重新审查资格,有意购买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可直接参与本次房源配购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配售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房产: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绥德城区无商业用房;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18平方米;未享受过福利性租、购房;且一年内(2014824日后)无房产、土地交易或赠与记录。

2、家庭:申请人必须是婚姻家庭或曾经组建过家庭。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间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得计入家庭成员。

3、户籍:申请人需具有迁入绥德城区一年以上(2014824日前迁入)的城镇居民户籍。

4、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低保线的3倍(含3倍),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200元以下(因天灾人祸或有重大疾病的除外)。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

1、户籍:申请人具有绥德县居民户籍或者虽然户籍不属于本县户籍但是已被国家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县政府通过公开招录的事业单位的单身人员。

2、年龄:申请人年龄在申请之日前一个月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单身人员。

3、就业:就业单位须在绥德县范围内,并与同一用工单位签订制式的《劳动合同》或提供正式的招录手续。

4、申请人及其父母住房困难(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在绥德县域内未申请过任何住房保障。

(三)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经营户住房困难家庭

1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具有绥德户籍,申请时要以家庭(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进行申请,在绥德务工或者自主创业一年,并在城区实际居住连续一年以上的家庭。

2、个体经营者(包括县外户籍人员),须在绥德城区实际连续经营一年以上(2014824日前),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内,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绥德城区无私有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次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离异,但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拥有超标房产、地产,而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析产的。

2、申请人配偶或父母死亡,房产、地产虽在死亡人名下,但申请人或其子女有实际继承权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房产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8平米以上的。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现在拥有私有住房或已享受过集体安置房以及已纳入政府安置计划的。

5、拥有享受型或营利型车辆的(农用三轮、摩托车除外)。

6、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

1、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县房产所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借)房合同及该房产权人夫妇身份证复印件。

3、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父母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离异的提供现婚姻情况证明、子女抚养证明及其财产分割证明;丧偶的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房产、地产证明。

4低收入家庭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表》,和城镇医保证明。

5、新就业人员需提供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分配证明、招录手续;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证明、工资表。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县进城办出具的进城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证明和城区无住房证明材料;个体经营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及一年管护记录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申请家庭须提供一张家庭成员近期五寸合影彩照和申请人两张2寸彩色近照。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六、分配办法

房源分配全部公开摇号或抽签进行确定。当审查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小于分配房源时,直接抽取顺序号后抽取房号;当审查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大于分配房源时,先抽取参与本次分房的资格,然后抽取顺序号后抽取房号;未抽到此次分房资格的家庭进行轮候,在下轮房源分配时给予保障。

七、配售价格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精神,个人产权达到60%时,保障对象不再缴纳租金。本次房源价格平米均价为2550元,楼层差价待定。保障对象经“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审查合格后,购房款将按照不同户型面积不同价格的方式预缴,具体为:

    (一)、3号楼:1A户型108套,建筑面积约53平方米;

                   2B户型108套,建筑面积约54平方米;

               预缴房款:80000元;

(二)、5号楼:1A户型约59平方米,预缴房款:90000元;

              2B户型约67平方米,预缴房款:100000元;

其余房款待面积测算、工程决算后据实收取,长退短补,实行共有产权。

八、本公告由绥德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地址:绥德县政府前4楼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公室  

咨询电话:5621754 

                              绥德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59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低收入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进城务工、自主创业、新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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