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解读
2014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公路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条例》是规范我省公路工作的重要法规性文件,是我省交通运输系统今后开展各项公路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必将对我省公路事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公路工作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一、《条例》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抢抓机遇、立足实际,加快公路建设步伐,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实现了公路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目前我省公路总里程达到16.5万公里,路网密度达到80.37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突破4300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17万公里。公路的四通八达,为我省老百姓的出行和运输提供极大的便利,也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结实的基础。
随着我省公路总里程的迅速增加,公路养护、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公路发展规划与其他行业规划不协调、公路建设资金短缺、公路执法难度加大、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破坏严重等诸多问题也集中爆发,我省已有的法规、规章已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地方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二、《条例》内容与思路
《条例》共10章72条,各章分别是总则、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应急服务、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在总体思路上,《条例》以《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主要依据,以解决公路建养管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方便群众出行为出发点,进一步细化《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与《陕西省路政管理条例》。内容重复。
三、《条例》重点内容
(一)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监管。为了缓解公路建设资金压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财政拨款;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企业、个人的投资、捐款;出让公路收费权;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多种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方式,《条例》第六条还规定了公路建设资金投入随政府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的制度。针对公路建设资金数额大,流转环节多,易发生挪用、滥用的情况,《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和审计、财政部门要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公路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一直公路工作的重中之重,因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闯施工现场或未投入试运营路段,引发的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明令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闯施工现场或未投入试运营路段。
(三)统筹安排养护作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除涉及通行安全的紧急养护作业外,避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或者集中在同一区域进行养护作业。在省际交界区域进行公路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这一规定将大量减少因公路养护施工造成的堵车现象,为群众出行提供顺畅通行条件。
(四)养管分离制度。对于近些年我省探索实行的养管分离的做法,《条例》予以吸收固定,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推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实行合同管理。
(五)养护责任变更。现实中由于道路调整而引起的路段失管失养现象经常发生,特别是国省道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往往由于公路管理机构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而造成路段的失管失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了这种路段的养管责任主体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养管手续。
(六)禁止在已公告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公路开建之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抢建抢栽现象一直是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抢建抢栽的根源在于地方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审批,为了从根源上解决抢建抢栽现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并公告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
(七)严格控制平面交叉道口修建。公路平面交叉道口严重影响着公路顺畅和交通安全,应当尽量不修或少修,因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同时为了保障交通安全,该条还规定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满足视距要求,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100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并在距离平面交叉道口30米至50米处的公路两侧设置警告标志。
(八)流动检测中发现超限车辆的处理。按照《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流动稽查发现的超限车辆,不得当场予以处罚。检查人员应当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这一规定实施以来,广大路政执法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一致反映,这一规定极不合理。在当事人对流动检测认定的超限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还要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这对当事人来说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运输成本,对治超本身来说,引导超限车辆行驶百十公里到治超监测站本身也会造成公路的损害,与治超目的相悖。有鉴于此,《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这一规定有了重大突破,区分当事人对流动检测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当事人无异议的,可直接作为处理依据,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路政人员不用将超限车辆引导至监测站进行静态磅秤复检,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卸载、罚款等处理措施,当然这里要强调的是不用复检并不等同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还得看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确定的条件。当事人有异议的,则需要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九)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服务制度。《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发事件成功经验,建立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服务制度。一是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利于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建应急保障队伍和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性和救援及时性。三是规定建立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监控机制,对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有利于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十)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为了落实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就是说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养管的责任主体。至于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履行何种职责,条例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财力等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