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绥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
咨询电话
|
0912-5798451
|
联办机构
|
无
|
监督电话
|
0912-5640225
|
办理地点
|
绥德县政务服务中心4-5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
服务对象
个体工商户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1.符合条件的人员
2.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
3.符合条件的场地
4.符合条件的资金
5.申请登记、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
份数
|
材料形式
|
1
|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
个体工商户
|
1
|
复印件
|
结果名称及样本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营业执照样本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