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利工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10-08 10:35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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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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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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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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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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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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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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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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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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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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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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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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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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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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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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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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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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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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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2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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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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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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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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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2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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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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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名州镇小街4号县政府前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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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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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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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投、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受理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
结果名称
予以处罚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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