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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发布时间:2017-10-08 10:20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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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城市管理局环卫所

咨询电话

0912-5639444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779519

办理地点

绥德县政务大厅城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办理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受理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2、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还能力;3、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4、技术、经营 负责人具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作业能力;5、可行的经营方案,属招标、拍卖的应该交特许经营协议。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申请表

申请单位

1

原件

2

审批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

1

原件及复印件

结果名称

服务许可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