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抽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受理部门
|
绥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
咨询电话
|
0912-5798451
|
联办机构
|
无
|
监督电话
|
0912-5640225
|
办理地点
|
绥德县工商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
服务对象
企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二 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受理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
结果名称
行政检查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