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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7-10-08 09:58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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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2-5631081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11623

办理地点

绥德县政务大厅10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受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要求;

3、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要求。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食药局

1

纸质版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企业

1

纸质版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企业

1

纸质版

4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企业

1

纸质版

5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企业

1

纸质版

6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

1

纸质版

7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企业

1

纸质版

8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

1

纸质版

结果名称及样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样本)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