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年04月01日 17:45:42 星期三

当前位置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17-10-08 09:25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恢复窄屏

事项名称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类型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912-5622198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98

办理地点

绥德县名州镇小街四号63365.com四楼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3号)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陕西省公路条例》(20143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明确具体的管理和养护单位,交工验收合格后投入试运营。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期满,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接管养护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竣工。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交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

1

原件

2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申请人

1

原件

3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相关部门

1

原件

4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相关部门

1

原件

5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相关部门

1

原件

6

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相关部门

1

原件

结果名称

验收或不验收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