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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17-10-08 09:23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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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人社局

咨询电话

0912-5622169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69

办理地点

绥德县政务服务中心4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公民、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受理条件

1.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2.有适应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审批表

申请单位

1

纸质

2

申请书

申请单位

1

纸质

3

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预名通知书)

申请单位

1

原件及复印件

4

公司章程

申请单位

1

纸质

5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6

工作制度(或管理制度)及主要业务服务流程

申请单位

1

纸质

7

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申请单位

1

纸质

8

房租租赁协议(或房产证)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9

办公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

1

纸质

结果名称

准予许可的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