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受理部门
|
县地税局征收管理部门
|
咨询电话
|
0912-5628015
|
联办机构
|
无
|
监督电话
|
029-12366
|
办理地点
|
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中段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
服务对象
纳税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部分规定:“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受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
份数
|
材料形式
|
1
|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
纳税人
|
1
|
原件
|
2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
|
1
|
纸质
|
结果名称
税收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