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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17-10-08 09:02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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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费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部门

县地税局征收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

0912-5628015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29-12366

办理地点

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中段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纳税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 [200011号)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陕地税发[2000]67号)第二条 我省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一)失业保险: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71日至2016630日。

受理条件

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纳税人

1

原件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

1

纸质

结果名称

征收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