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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限房产交易批准权限)
发布时间:2017-10-08 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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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限房产交易批准权限)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

0912-5633008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15

办理地点

绥德县政务大厅76,77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受理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单位

1

原件

2

产权证明

申请单位

1

原件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单位

1

纸质版

结果名称

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