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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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限房产交易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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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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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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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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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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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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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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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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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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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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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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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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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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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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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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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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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3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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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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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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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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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2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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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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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政务大厅76,7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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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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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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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受理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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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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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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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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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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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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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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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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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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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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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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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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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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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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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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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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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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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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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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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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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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