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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许可、母婴保健工作机构设置和执业人员许可
发布时间:2017-10-08 08:24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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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许可、母婴保健工作机构设置和执业人员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卫生局妇幼保健科

咨询电话

0912-5622242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18

办理地点

绥德县名州镇小街4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受理条件

a.符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b.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申请人

1

原件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

1

原件

3

身份证、学历、执业证书、资格证书

申请人

1

原件及复印件

结果名称

许可证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