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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7-10-08 08:22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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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0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卫生局医政股

咨询电话

0912-5626806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18

办理地点

绥德县政务中心9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受理条件

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规定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设置申请书

申请单位或个人

1

原件

2

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单位或个人

1

原件及复印件

3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

申请单位或个人

1

纸质版

4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3号字,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比例)

申请单位或个人

1

平面图

5

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申请单位或个人

1

原件

6

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

申请单位或个人

1

原件及复印件

7

单位申办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单位或个人

1

原件及复印件

8

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

申请单位或个人

1

纸质版

结果名称

准予或不准予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