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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17-10-07 17:24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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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股

咨询电话

0912-5627631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75

办理地点

绥德县政务大厅373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民办教育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设立(或者审请筹建)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明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筹设批准书

绥德县教育局

3

纸质

2

筹设情况报告

申请人

3

纸质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申请人

3

纸质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

3

纸质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

3

纸质

结果名称

发文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