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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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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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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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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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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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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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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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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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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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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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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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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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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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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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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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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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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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2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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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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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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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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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62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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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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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政务大厅37,3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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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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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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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民办教育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设立(或者审请筹建)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明
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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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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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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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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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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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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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设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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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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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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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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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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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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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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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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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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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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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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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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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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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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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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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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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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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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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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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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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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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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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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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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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发文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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