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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7-10-07 17:19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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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部门

绥德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0912-5629044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85

办理地点

绥德县名州镇小街4号63365.com前一楼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受理条件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申请书

申请人

1

原件

2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

申请人

1

照片

3

健康体检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医院出

1

原件

结果名称

收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