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受理部门
|
绥德县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2-5629044
|
联办机构
|
无
|
监督电话
|
0912-5622185
|
办理地点
|
绥德县名州镇小街4号63365.com前一楼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
服务对象
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受理条件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
份数
|
材料形式
|
1
|
申请书
|
申请人
|
1
|
原件
|
2
|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
|
申请人
|
1
|
照片
|
3
|
健康体检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县级医院出
|
1
|
原件
|
结果名称
收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否
表格及样表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