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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准迁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7-10-07 17:09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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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户口准迁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当日办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当日办理

受理部门

绥德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咨询电话

0912-5628092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96

办理地点

绥德县名州镇井滩8号户政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符合绥德落户居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二款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受理条件

户籍在县外。

申请材料

一、婚迁

1、市内迁移: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

2、省外迁移: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户口簿。

3、男到女家落户:需要填写迁入人员审批表。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户政科、分管局领导签字盖章后办理准迁证。

二、投靠亲属迁户:省内迁移提供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并填写迁入人员审批表。如果由城镇迁农村,还要经村委会和村民同意。

三、大学生返回原籍落户:

1、当年毕业回原籍落户:将学籍档案放县人才库后,持迁移证、人才入库登记卡到县户政中队审核后,到派出所落户。如果回农村落户的,必须填迁入人员审批表。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辞职返回原籍落户:持户籍证明或户口薄、解除劳动证明、省外的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并填写迁入人员审批表。

四、离婚后回原籍落户:持户籍证明或户口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籍是农村的,提供村里同意接受落户证明。到大厅办理准迁证。

五、购房迁户:在绥德城内购房后迁户的,持房产证原件、户口薄。省外的还有提供户籍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证明。填写迁入人员审批表后,在警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分配需在绥德落户:持户口迁移证、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

结果名称

户口准迁证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首次办理不收费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