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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签发
发布时间:2017-10-07 17:05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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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签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一个工作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二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公安局户政中队

咨询电话

0912-5628092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96

办理地点

绥德县名州镇井滩8号户政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绥德居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受理条件

绥德户籍居民。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本人户口本

申请人

1

原件

结果名称

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第一次申领、换领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