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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发布时间:2017-10-07 17:02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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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天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20

受理部门

绥德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0912-5622185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2185

办理地点

绥德县名州镇小街4号63365.com前一楼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受理条件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

1

原件

2

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所在辖区派出所

1

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免冠照片

申请人

1

照片

4

残疾者需要提供残疾证明

相关部门

1

原件

5

患重病者提供病历材料

医院

1

原件

6

填写五保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1

原件

结果名称

同意给付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