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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审批
发布时间:2017-10-07 16:42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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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咨询电话

0912-5779530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779519

办理地点

绥德县政务大厅城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绥德县城区内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受理条件

本人提供手续齐备的书面申请(股室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局领导批准)。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书面申请(临时占用、挖掘街道名称时间规模等情况)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1

纸质

2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1

纸质

3

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承诺书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1

纸质

4

施工安全防护围挡设置方案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1

纸质

5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或组织应提供法人代表证和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1

纸质

结果名称

许可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5194号。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