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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
发布时间:2017-10-07 16:07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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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

0912-2355149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21333

办理地点

绥德县县委大楼107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受理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登记申请书

申请单位

1

原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

1

纸质版

3

场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单位

1

纸质版

4

经费来源证明

申请单位

1

纸质版

5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

1

纸质版

结果名称

办理流程

http://sdadmin.sxsd.gov.cn/uploadfile/image/20171107/20171107161128896001.jpg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