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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以为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7-10-07 16:04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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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除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以为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安监局

咨询电话

0912-5623611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58839

办理地点

绥德县名州镇小街四号63365.com前楼446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3

原件

2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单位

1

复印件

3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单位

1

纸质版

4

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单位

1

纸质版

结果名称及样本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本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表格及样表

危化经营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