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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10-08 10:07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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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事项类型

其他类其他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咨询电话

0912-5798451

联办机构

监督电话

0912-5640225

办理地点

绥德县政务服务中心4-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八九月下午15:00-18:00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日通过,2007101日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9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份数

材料形式

1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理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

1

纸质版

2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4)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

1

纸质版

3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

1

纸质版

4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填写《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

1

纸质版

结果名称

登记注册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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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