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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刊刻业务审批办理
发布时间:2016-05-26 09:3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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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印章刊刻业务审批办理

受理机构

公安局治安大队(旧楼414办公室)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工作时间

收费依据

登记审批不收费,印章刊刻费用根据陕价服发[2012]98号文件

收费标准

根据印章类型、章面材料费用不等,详见附表1

法定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受理条件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名章。

材料明细

办理审批业务时,来人需持介绍信或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另根据印章类型及以下提示提供相关资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刻制印章
1、新成立单位必须提供编委下达的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2、机关、事业单位下属部门刻制印章必须有本单位的介绍信。
(二)党、团、工、妇刻制印章需提供上级组织的证明。(三)各种协会、学会刻制印章应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及《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社会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单位刻制印章须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证明和《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刻制印章
1、新成立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必须凭工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企业刻制合同专用章,除本单位写出申请,同时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除本单位写出申请、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无《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一律不能刻制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六)私人门诊部刻制印章需提供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原有印章磨损需重新刻制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同时将就印章交回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八)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遗失需重新刻制的,应先登报声明作废,一月后,凭报纸和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刻章手续。

办理程序

刻章来人携带相关资料,在绥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414办公室领取印章刊刻价格表(附表1),根据提示选定刻章类型及章面材料,根据所选内容对应的金额将刻章费用打入印章刊刻价格表上的账号或卡号,并将银行交款回执单提供给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填写《陕西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防伪印章刊刻申请表》(附表2)。工作人员根据填好的《申请表》印章进行网上录入,并打印刻章回执单供刻章人核对,待刻章人核对完毕签字确认后,工作人员将印章信息上报省厅。并将印章对应的审批入网卡发给刻章人作为取章凭证。十个工作日后,刻章人持审批入网卡到治安大队办公室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