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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6-05-26 09:2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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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途径有三条: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公安机关调解解决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提供自身相应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无行驶证的需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损害赔偿的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确定调解后按约定的调解时间或指定的调解场所可进行调解;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四、调解事故时,当事人必须提供齐全申请书中载明的相关手续证明,对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的部分不予调解。

五、死亡事故调解必须在尸体办理完丧葬事宜后进行,受伤事故必须在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后进行,当事人双方自愿自行解调解的除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须在物价鉴定结论后方可调解。

六、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不予调解。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

绥德县名州镇学子大道事故中队  电话:0912-565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