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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登记
发布时间:2016-05-24 17: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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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变更更正登记

受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

派出所审核(15工作日内)→县户政中队审核(15工作日内)→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30个工作日内)→户籍室民警办理(5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工作时间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相关规定。

受理条件

1、动态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本县常住户口人员的籍贯、出生地、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
2、静态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1)姓名变更
变更姓氏: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变更名字: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2)出生日期更正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有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3)民族变更
原民族登记事项需变更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经县、市两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变更民族成份。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民族变更的,不予受理。

材料明细

1、动态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1)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本人书面申请、工作证、毕业证书或学校单位的证明
(2)婚姻状况
本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
(3)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的变更可根据本人申请并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2、静态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1)姓名变更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供变更理由、证明材料;已使用该姓氏(名字)情况证明等材料。
(2)出生日期更正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供更正理由、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等。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档案,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3)民族变更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提供变更理由、证明材料;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民族成份更改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受理: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资料,对资料不齐的,通知申请人出具应该补充的材料;
3、审批:由受理单位、县、市级公安机关按职审批。(变更名字,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变更名族、性别、姓氏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取消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环节。14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年龄的、5周岁以上至14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人员补录户口的、双重户口同时删除或由于公安机关原因造成误删需要恢复户口的,由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并将批准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取消市级户政部门书面审批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