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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
发布时间:2016-05-24 16:5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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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户口迁入

受理机构

派出所、警务大厅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以及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省公安厅、市政府及市公安局相关规定。

受理条件

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落户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

材料明细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省内取消户籍证明,情况由户籍员网上核查)
2、户口迁移证
3、结婚证、单位证明或人才交流中心证明、报到证、退学文件
4、迁入人员审批表
5、其他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该补充的材料;资料齐全的,核发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审批:受理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按职审批。

迁入人员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