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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6-05-24 16:5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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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出生(收养)登记

受理机构

派出所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工作时间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相关规定。

受理条件

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的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父或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市公民个人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证(或收养登记)。

材料明细

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其他相关证明
4、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需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婴儿未上户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对资料不齐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该补充的材料;
3、审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