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出生(收养)登记 |
受理机构 |
派出所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时限 |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五工作时间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相关规定。 |
受理条件 |
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的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父或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市公民个人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证(或收养登记)。 |
材料明细 |
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