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户口补录 |
受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时限 |
派出所审核(15工作日内)→县户政中队审核(15工作日内)→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30个工作日内)→户籍室民警办理(5个工作日内)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五工作时间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相关规定。 |
受理条件 和 材料明细
|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补录人员近期一寸照片3张、60周岁以上的照片必须付近期照(以近期报刊为准)。 2、补录人员属未成年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如父母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的,另一方须出具未落户证明)。
3、补录人员属未成年且父母离异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离婚证、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4、补录人员属非婚生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DNA亲子鉴定、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5、补录人员属收养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DNA亲子鉴定、民政部门收养手续、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6、补录人员属智障残疾精神病的需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医院证明、民政部门证明。
7、因婚嫁而漏登户口的人员,实行“谁漏登,谁补录”即由当事人原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补录手续,然后迁至现居住地。
8、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无户口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户口信息。
9、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出生医院的原始记录,证明材料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10、长期在外居住的,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未在当地落户证明,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提供证明材料。
11、已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必须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申请人在本辖区及其它地方有无违法犯罪史证明)。
12、派出所提供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申请人、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村(居)委会负责人。
13、派出所出具综合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严格填写。
14、原始户籍材料需要复印的(如一代证、老户口本、常住户口底表)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签字盖手章。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