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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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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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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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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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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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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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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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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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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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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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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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2、教师资格认定费(高校教师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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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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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89号)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按6元/证收取证书工本费;其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时,按145元/人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但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及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则免收认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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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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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学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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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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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材料目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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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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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第十条:申请受理程序”(陕教师〔2004〕6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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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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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核、认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于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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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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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与师范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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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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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润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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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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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7338623(师资处)、87310512(资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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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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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省教育厅只负责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由市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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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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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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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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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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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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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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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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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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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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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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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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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交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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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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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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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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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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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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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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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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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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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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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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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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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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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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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交验原件(但对于1953年底之前出生的,普通话可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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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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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需提交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即省上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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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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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交验原件(但对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副教授、教授职称的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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