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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发布时间:2009-08-10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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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当地公安机关  

 申办对象资格: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死亡,均应办理出生、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前已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
 
 申办材料:
  (1)《死亡通知书》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户口簿。
 
 办理程序:
  1、公民死亡后,应由其亲属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审核后,办理死亡登记,同时注销死亡者户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