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当地公安机关
申办对象资格: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死亡,均应办理出生、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前已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
申办材料:
(1)《死亡通知书》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户口簿。
办理程序:
1、公民死亡后,应由其亲属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审核后,办理死亡登记,同时注销死亡者户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