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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市居民与内地其他地方居民结婚登记
发布时间:2009-08-10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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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办对象资格: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4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办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办理程序: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查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六)颁发结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程序免费,《结婚证》工本费9元/对。

   依据 计价格[2001]523号陕价费发[1992]252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  

  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必须由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进行,法律不允许第三者代替一方或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更不允许结婚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履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