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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发布时间:2009-08-11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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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注销户口;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二、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注销户口: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入伍通知书》。

    (二)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

    (三)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四)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三、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和转业军人落户,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