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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发布时间:2009-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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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

1、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出生一个月后由监护人或抚养人申报。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簿》、血型单,父母不在同一户中,还需未随另一方上户证明。

2、户籍室审核,当场办理

二、收养登记

1、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收养人或育婴机关持《收养证》、申请书和《户口簿》、公正机关《公正书》。

2、户籍室审查受理,所长审核,当日办理

三、父母离婚或双亡的

1、《出生医学证明书》、人民法院或公正机关明确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监护人《户口簿》。

2、户籍室审查受理,所长审核,当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