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注销户口;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二、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注销户口: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入伍通知书》。
(二)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
(三)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四)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三、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和转业军人落户,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