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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03-05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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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绥德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适用于在绥德县辖区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一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领域,都允许内外资投资经营。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资源普查、盐岩资源开发、加工及深度转化产业

(二)基础机械、环保设备、精细化工和精密铸锻件加工等装备制造业;

(三)煤炭加工、集运、炼焦、电力、轻纺、皮革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和光伏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五)房地产、旧城改造项目以及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小杂粮、马铃薯、果品、羊子、红枣、以及食品加工、农业产业园区项目及规模种养殖业;

(七)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创意、策划、规划、中介和研究咨询等现代服务业,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对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的商贸服务业;

(八)以黄土文化传承传播基地建设、陕北特色文化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为主的旅游业;

(九)医院、学校、剧院、游乐园、城市公共交通等社会公共事业;

(十)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小额信贷、养老院、扶贫开发、救灾援助、助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土地、水、电等优惠政策

第二条 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所需土地按《绥德县土地征用办法》执行,同时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根据用途通过挂拍招标的形式出让给投资者。对绥德经济、社会、增加群众收入起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特殊项目,可采取分期付款、补贴、等方式提供土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所占山地政府按当时征地价总额的100%优惠金额,投产后分三年全额返还,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第三条 县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建医疗、教育、文化、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给予优惠供地。

第四条 对《榆林市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优先考虑供地,土地预审手续由县国土局办理;办理生产用地手续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经批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河滩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生态化产业开发,根据投资规模和土地等级,给予优惠供地。对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统一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实行部分或全额返还(参照横山县)

第五条 招商引资特殊项目用电,由县政府出面协商电力部门将输电线路接在企业厂门口,在保障投资企业用电需求的前提下,享受陕西省用电目录电价对应类别最低价格。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水资源,在保障投资企业用水需求的前提下,享受绥德县用水目录价对应类别最低价格,如果投资企业自行取用地表或地下水,属于县级管理的水资源费可给予免收(水电站开发项目除外)。(参照米脂县)

第七条 招商引资规模工业项目,企业所需的水、电、交通、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县委、县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投资性质、规模,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优惠配套或者由企业进行三通一平: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所占山地场平、造地费(按平整后的面积计算)每亩补偿2万元,从投产后纳税年度起分三年返还;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项目,所占山地场平、造地费用每亩补偿4万元,从投产后纳税年度起分三年返还。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享受《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榆林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08]16号,简称二十七条)对榆林市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享受榆林市对南部县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享受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享受国家新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各类建设项目,属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或者免收。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政府挂牌保护的政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需经项目分管县级领导批准,如有特别情况,需持有招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方可进入,否则拒绝接应,对落户绥德的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除此以外的费用一律拒付。

第十五条 投资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3年补贴。(参照横山县)

第十六条  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按占地年实现税收20万元/亩,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1年同等数额补贴;后1年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按50%补贴;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按占地年实现税收20万元/亩,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2年同等数额补贴,后2年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按50%补贴;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上,按占地年实现税收20万元/亩,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3年同等数额补贴,后3年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按50%补贴。

第十七条 投资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年同等数额的补贴。

第十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留县部分。(参照榆林市)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设3A(含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3年同等数额补贴。(神木县5年)

十条 属于无偿投资、捐赠的各类建设项目,免征一切费用,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从事农林牧土特产加工在项目建设期间,中省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属地方性收费部分,一律全免或全额返还,需上交中、省的收费部分,按最低标准执行;所得税留地方部分,3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返还。

第五章 服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实施方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特派员制度、项目季度调度会议制度、项目跟踪督查制度、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对于企业所需的在职党政、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可直接派在企业工作,工资由财政发放。

第二十三条 坚持当地注册原则。新建项目业主应当在绥德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当地经济拉动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由于产业、领域不同,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议定后县政府以决议或正式文件出台,为投资者提供特殊优惠政策,保证让企业能真正享受到实用、实惠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县招商服务局是代表县政府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对县上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所涉部门、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一切服务工作,同时接受县招商服务局的监督、检查、统计报表、协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县上成立专门的项目促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招商服务局。按照 “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模式,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备案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批,发改局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确认文件或回复不予备案书面意见;需要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县内单项手续做到7个工作日办结。同时由县招商服务局代表政府全力协助业主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水利、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商来绥投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如遇干扰、破坏行为可直接向分管县级领导或者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投诉,保证立投即应,马上办理。县上将对部门、乡镇的投资环境列入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考评。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做好保驾护航工作,对一切影响企业建设或生产的治安案件要从严从快处理,对引资企业设立警务室,并协助企业配备保安,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要求在本地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入本县。投资商及家属、子女入学可凭县招商服务局的有效证明在当地中小学入学,企业职工的生活、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统筹、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事业,与本县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优惠认定

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以《绥德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为准,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于投资兴办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和项目业主违反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要求、土地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榆横工业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凡我县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备注:绥政发[2011]22号文通过,至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