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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招商局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08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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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招商局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更好地加快全县招商引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县委考核办、招商局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绥德县招商局,负责全县招商引资考核的协调联络、资料汇总等日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县委、县政府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部门、企业以及其他招商引资单位和个人。
三、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考核分综合考核和项目考核两类。综合考核包括引资实绩、责任落实、项目建设、活动开展、投资环境、统计调度五项内容。项目考核包括确认招商项目、引资单位(个人)和到位资金三项内容

1、确认招商项目。凡引进县外投资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一、二、三产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的项目和县招商局认定的其它项目,均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2、确认引资单位(个人)。原则是该属哪个第一引资单位(个人)的,就属哪个,不随意照顾分割。但确属多家单位参与争取,需要分割的,其招商引资到位资金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一个引资单位(个人);200-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2个引资单位(个人);500-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3个引资单位(个人);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引资单位(个人)。凡有2个以上引资单位(个人)招商的项目,提供招商线索的第一引资单位(个人)按40%计算招商实绩,项目落实单位按60%计算招商实绩,具体分割比例由项目落实单位(个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报招商局领导认定。职能部门履行批准办证等正常程序的,不得参与分割。 

3、确认到位资金。一产项目以固定资产投入、租赁承包费和首次种苗费等投资确认到位资金。二产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确认到位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款、租赁款、设备款以及厂房、营业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费用;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为获得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信誉等支付的费用。三产项目以固定资产投入租赁承包费用等投资确认到位资金。

四、考核程序
1、项目申报。招商项目签约后,由第一引资单位(个人)和投资人分别报招商局办公室,建立招商项目档案。

2、组织考核。综合考核和在建项目考核由招商局年终统一组织实施,建成投产项目由引资单位(个人)随时申请考核。综合考核由考核小组按照《绥德县招商引资综合考核评分表》逐项核实打分,招商项目到位资金考核采取现场查看和查验资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查验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协议)、投资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相关票据、评估资料等。
3、审定公示。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组审定后,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作为正式考核结果。

五、驻外招商小分队考核办法

1、对驻点招商人员考核采取日常工作考核和半年、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期结束后进行全面考核。

2、日常工作考核由我局负责,主要是对驻外招商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采取电话查询和实地访查相结合的方法确认在岗时间,每月至少进行两次不定期查岗。

3、半年和年度考核由我局局长亲自进行考核。

4、认真履行招商职责、完成当年招商任务、综合表现突出的驻外招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完成两年招商引资任务的,保留享受上浮一级工资待遇;招商引资实绩突出、综合表现优秀者,优先提拔使用(含非领导职务)。

5、未履行请假手续、两日内三次以上无法联系者视为不在岗。对连续2个月内,一次不在岗者进行约谈;两次不在岗者进行诫勉谈话;三次不在岗者调回局处理。

6、对连续半年没有进度或工作进展不好的驻点人员进行重点约谈。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7、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绥德县招商局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