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城东安居小区限价商品房对象确定方案
绥德县城东安居小区限价商品房已开工建设,为了做好保障对象的确定工作,经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程概况
绥德县城东安居小区项目位于城东新区,南临三十里铺大道,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8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6万平方米,其中总住宅面积6万平方米,共600套,户型分为80—90m 2、100-110m2二种类型,建筑物为高层。
二、保障对象
绥德县城镇居民或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含已改制的企业)、乡镇基层干部中中等收入及中等以下住房困难职工家庭。优先考虑基层职工中的无房户和城市居民中下岗职工中的无房户。
三、具体条件
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2008年1月30日之前登记的绥德县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口);
(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优先考虑无房户。
(三)、2011年度家庭年收入总和低于6万元。
(四)、凡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分配过宅基地、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家庭,不列入本次享受对象。
四、申购程序
(一)公告
报名前通过媒体将保障房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保障对象条件、房源位置、户型标准、数量、基准价格、交房标准以及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报名
1、报名时间:以公告发布的具体报名时间及时限为准。
2、报名地点:申请人持报名所需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
3、申报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有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是否参加过集资建房、分配过宅基地、购买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证明。
④申请人离异的要提供离婚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其子女扶养证明;丧偶的要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⑤申请人租房住的,要提供租赁合同或房主出具相关证明文书(房主房产证复印件)。
(三)审核公示
1、初审。申请人持填报的《绥德县限价商品房申请表》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进行初审,证明其工作关系、个人收入、住房等家庭状况。
2、复审。申请人持初审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乡镇进行复审,有单位的职工还须经单位签注审核意见后,再报乡镇政府复审,乡镇政府将复审情况进行七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材料、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复审名单(红头文件)、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按时上报住建局。
3、审核。县住建局对申请购房人资格进行逐户调查核定;
4、公示。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绥德县购买限价商品房核准通知书》。
五、保障对象认定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认定
1、申请人必须是绥德县城镇居民或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含已改制的企业)中等收入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家庭,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房;本方案中的家庭是指狭义的概念,是指一夫一妻制构成的单元。家庭成员仅指婚姻家庭中的成员。
2、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居住或工作在绥德境内;
(二)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所有成员的工资、资金、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经营性收入。
(三)住房情况认定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有住房,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已签订期房买卖合同的或申请人接受继承、赠与等房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视为其拥有住房,面积以其拥有住房面积认定。
2、2010年1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赠与他人形成无住房者,不能以无房户条件申请购买保障房。
(四)婚姻的认定:申请人结婚或离异认定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
六、购房原则
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无房户优先,无房户中低收入家庭优先。申请人取得《绥德县购买限价商品房核准通知书》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缴纳房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检举人及时向住建局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房源按轮候排队递补。
七、选房购房步骤
1、选房。申请人持《绥德县购买限价商品房核准通知书》到指定地点进行公开抽号,同时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并依次进行选房,确定所购房屋的具体楼号、单元、房号。县监察、公证、媒体等相关部门现场予以监督确认。
2、购房。申请人持身份证,根据选定的房号与住建局签订《购房合同》。
八、付款与交房方式
(一)申请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首付50%的购房款,工程主体封顶时再付40%,剩余的10%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
(二)保障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申请人持《购房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三)申请人入住前,按小区物业社会化管理,办理相关物业管理手续,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住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
(四)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手续自行办理。
九、组织实施
(一)保障房销售工作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二)保障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造价确定。关于楼层差价、朝向系数,按整幢楼层单位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购保障房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取消购买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参与管理销售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