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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惠民小区第三批租赁型住房申请租、购公告
发布时间:2015-05-12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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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惠民小区第三批租赁型住房申请租、购

公    告 

    经县政府同意,对惠民小区未分配的租赁型住房,现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配租、配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惠民小区保障房项目,位于绥德县张家砭乡五里湾合龙山脚下,第一二批已分配473套,剩余285套,单套建筑面积56——57.9平方米。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现定于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31日进行申报,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自愿选择租赁或购买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三、配租、配售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房产: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绥德城区无商业用房;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福利性租、购房;且一年内(2014年5月11日后)无房产、土地交易或赠与记录(因天灾人祸或有重大疾病的除外)。

2、家庭:申请人必须是婚姻家庭或曾经组建过家庭。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间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得计入家庭成员。

3、户籍:申请人需具有绥德城区一年以上(2014年5月11日前迁入)的居民常住户口。

4、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低保线的3倍(含3倍),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200元以下。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

1、户籍:申请人须具有绥德县城镇居民户籍且未婚

2、年龄:申请人年龄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

3、就业:大学生和退伍军人就业单位须在绥德县范围内,并与同一用工单位签订制式的《劳动合同》或提供正式的招录手续。

4、申请人及其父母住房困难且未申请过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1、申请人必须以家庭进行申请,并在绥德城区实际居住连续两年以上。与申请人、申请人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得计入家庭成员。

2、申请人必须与同一用工单位签订连续二年以上(2013年5月11日前)的《劳动合同》。

3、自主创业住房困难的家庭,须在绥德城区实际连续经营二年以上(2013年5月11日前),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内,所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要有连续二年以上正常管护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次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离异,但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拥有超标房产、地产,而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析产的。

2、申请人配偶或父母死亡,房产、地产虽在死亡人名下,但申请人或其子女实际继承了该房产、地产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房产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5平米以上的。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现在拥有或已纳入政府安置计划的。

5、拥有享受型或营利型车辆的(三轮、摩托车除外)。

6、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

1、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县房产所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借)房合同及该房的产权证以及产权人夫妇身份证复印件。

3、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父母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离异的提供现婚姻情况证明、子女抚养证明及其财产分割证明;丧偶的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房产、地产证明。

4、低收入家庭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表》,和城镇医保证明。

5、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连续二年本人的《劳动合同》或分配证明和就业单位资质、法人证明及连续二年的工资收入证明;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及有二年管护记录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申请家庭须提供一张家庭成员近期五寸红底合影彩照。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分配办法:房源分配全部公开摇号或抽签进行确定。当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小于285套房源时,直接抽取顺序号后抽取房号;当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大于285套房源时,先抽取参与本次分房的资格,然后抽取顺序号后抽取房号;未抽到此次分房资格的家庭进行轮候,在下轮房源分配时给予保障。

七、租售价格

1、租赁价格:经物价部门核定,以使用面积计算,每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不含物业、水、暖、电等费用),地下室折半计租。

2、配售价格:房款按照成本价进行配售,扣除中省市每平方米1200元补助外,其余房款据实决算收取。申请购买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需预缴购房款55000元,待决算后长退短补。

八、本公告由绥德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地址:绥德县政府前4楼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公室

咨询电话:5621754  

                           

                            绥德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