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参保患者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且需系统治疗,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出现心肺功能衰竭、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
(5)卧床或8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
办理手续:符合设置家庭病床条件的患者,须由参保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医保专干持书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建床证、职工医疗保险卡和病历资料,到省医疗保险中心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经审核符合建床条件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并备案。
费用结算:(1)家庭病床不设起付标准;(2)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治疗终结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5%,其余35%由参保人员自负;(3)家庭病床治疗过程中按规定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4)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5)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时,须出具费用结算明细单、家庭病床审核单及复式处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