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职工住院治疗后,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往本市范围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诊断治疗,本地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需的医疗设施或治疗手段,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转入专科医院或特定医院。 办理手续:须由首诊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并备案费用结算:本地转院职工的起付标准以首诊医院的一次住院计算,转入等级高于转出医院的,患者须向转入医院支付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个人自负部分按普通住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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