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因病需要住院治疗,门诊抢救、重症监护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理手续:需携带省级医疗保险诊疗证、交行的个人帐户卡、自备现金到省医保中心所公布名单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符合住院标准的,由医生出具住院证,经医疗机构医保办确认,办理住院治疗手续。
费用结算:
(1)普通住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卡资金或现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
住院期间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a,住院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b,陕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所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费用;c,乙类药品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d,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部分费用;e,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2)急诊住院:患者应急诊抢救后转入住院的,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中结算,只收取一个起付标准。具体办理手续和结算方法与普通住院的要求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