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榆林市大学生创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榆林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大学生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人发【2009】666号)以及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榆林市大学生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帮助、扶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榆林市自主创业的专项扶持资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大学生创业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成立“榆林市大学生创业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聘请若干名经济、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家和企业家任评委,负责对申请创业资金的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提出创业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年度重点项目的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业资金的来源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创业资金的来源 1、政府投入; 2、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 3、对大学生创业借款逾期处罚所得。 第六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扶持有市场前景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对其进行资金投入。 2、担保费用和合同公证费支出。 3、开展各类创业相关活动,包括:组织对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大学生、创业导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选拔和培养创业项目带头人;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表彰奖励创业先进;组织创业经验交流活动以及创业工作的宣传、调研、考察学习等。 第七条 创业资金扶持对象 创业资金扶持已在榆林市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法人,且毕业三年(项目相对成熟的可以放宽至五年)以内,本人档案在榆林市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获得创业培训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经济实体。重点支持以下创业项目: 1、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发展和调整方向,对我市经济的发展和振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2、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吸纳就业,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的项目。 4、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项目。 5、能够出口创汇,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6、科技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具有广阔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7、项目企业吸纳具有普通大中专学历毕业生人数超过30%的。 8、由我市各孵化基地推荐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 9、对有过“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 、“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第三章 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八条 根据创业项目的不同特点,以无息借款和股份投资两种方式支持创业项目。 第九条 无息借款方式 1、对于投资少、见效快的中小型项目,采取无息借款方式,以扶持企业的创建和扩大生产规模。 2、企业有与申请创业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3、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3万到8万元(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借款人数不超过4人,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以下),偿还期为3年(对于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第一年不还款,第二年起按月等额还款,归还后作为滚动资金。 第十条 股份投资方式 1、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项目研发阶段和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 2、股份投资项目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企业自有投入的50%。 3、创业资金投资金额为5-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投资期不超过3年。 4、股份投资项目采取以股份投资形式一次性注入企业,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创业资金本金和所得分红收益全部归还创业资金,用作扶持其它创业项目。 第四章 创业资金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符合创业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应以创业项目为单位,由创业企业按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经县级人才中心推荐,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一个企业在扶持期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依据项目情况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创业资金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毕业证》、《报到证》、《创业培训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报《榆林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金申请书》。 2、《榆林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孵化基地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出具的《榆林市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4、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共安全等)申请的项目,申请时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创业项目申请股份投资的,须提供有效经济担保(包括:存单、保单的原件质押;房产、生产设备、车辆、产权证抵押;经济实体担保)。申请无息借款的,须提供有效经济担保,或项目所在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有固定收入1名以上人员的担保。 创业资金的担保机构负责分阶段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资产进行调查、审核预评估。 (一) 保前调查。调查借款人基本情况,评估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资产,分析风险与效益,完成调查报告。 (二) 保时调查。对借款用途,企业发展前景、经营状况、负债能力、担保合同等进行详细调查和审核。 (三) 保后调查。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分析,落实企业还贷资金来源。纠正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并督促企业改进。根据调查情况,定期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担保机构首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对资料欠缺或需补充资料的项目,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对经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在初审后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该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创业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十五条 创业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创业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于每年的7月和12月集中两次对初审合格的创业项目就其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申报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及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立项评估、评审,且提出具体的书面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申请企业签订创业资金支持项目合同书。 第六章 创业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榆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大学生创业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具体负责研究提出创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规划,编制创业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决算,负责创业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审核、实施过程的监督、项目验收以及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和对资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创业资金支持项目合同书中签订的方式和数额,在具备拨款条件后直接注入创业项目。 第十九条 创业资金拨付到项目后,市人才中心及推荐项目的县级人才中心负责对项目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控,为借款人建立档案专户,提供免费的档案管理。借款人未全部还清借款之前,档案不得签转。同时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充分发挥创业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资金运行风险。 第二十条 为保证创业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申请企业有关系的创业资金评审人员,均应回避该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员对所审查的创业资金支持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创业资金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个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管理中尊重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无息借款和股份投资资金均实行回收制度,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创业资金的回收,其中无息借款资助项目,应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签订合同履行到期偿还资助创业资金的义务。对于连续3期或者累计5期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可采取处置担保资产,追究担保人责任等措施追偿借款。对到期未还款的借款人,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不良信用记录,计入个人征信系统。股份投资资助的项目,投资资金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企业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被资助项目要按合同约定,确保股权投资资助资金的有效退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产生的逾期、不良、呆账、坏账,经担保机构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由担保机构负责偿还该借款。 第二十四条 回收的创业资金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应统一核算,计入创业资金收入总额。每年年底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创业资金收入和余额情况以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决算和总结。 第二十五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创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如有发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创业资金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榆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